(2016)陕10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吴功堂与徐斌、邹俊、陈茂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功堂,徐斌,邹俊,陈茂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吴功堂,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邹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茂栋(又名陈晓东),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功堂与被执行人徐斌、邹俊、陈茂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徐斌偿还吴功堂货款18376.5元、邹俊偿还9188.25元、陈茂栋偿还9188.25元,三被告并承担货款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斌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邹俊负担案件受理费180元、陈茂栋负担案件受理费18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斌、邹俊、陈茂栋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功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斌向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功堂案件款18376.5元、交纳诉讼费360元;被执行人邹俊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功堂案件款9188.25元、交纳诉讼费180元;被执行人陈茂栋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功堂案件款9188.25元、交纳诉讼费180元,对利息申请执行人吴功堂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45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