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东亚银行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汇华实业有限公司,周冬明,覃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冬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砚坤,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香港汇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冬明。原审被告:覃兵。上诉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汇华实业有限公司、周冬明、覃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本案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其余部分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启荣(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