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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德兰与杨贵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兰,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兰。被执行人杨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兰与被执行人杨贵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4027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贵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贵明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德兰案款1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杨贵明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贵明支付案款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于案外自行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27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