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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佰流与杨俊先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7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佰流,杨俊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747号原告:朱佰流,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何雁英,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超彬,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俊先,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朱佰流诉被告杨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