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刘飞、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刘飞,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142号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飞,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付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