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04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