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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杰贤与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洪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贤,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洪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周杰贤。被执行人: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路(开源鑫城12F1216)。法定代表人骆洪浪。被执行人骆洪浪:男。申请执行人周杰贤与被执行人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洪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主要财产名下的两处国有土地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泉塘组,且该土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为便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委托,我院委托长沙县法院执行,该院已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陈 利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卡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