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封开旭与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旭,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288号原告封开旭。被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云龙西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开旭与被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开旭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开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开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开旭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舒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