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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雍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雍贵,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与被执行人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通过银行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前往陕西省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雍贵在西安市碑林区某村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雍贵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雍贵的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本案执行费5271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