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清,刘玉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473号原告:柳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刘玉良,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清与被告刘玉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