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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清,刘玉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473号原告:柳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刘玉良,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清与被告刘玉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