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吕慧贞与魏伯良、卜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慧贞,魏伯良,卜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吕慧贞(身份证号:×××5128)。被执行人:魏伯良。被执行人:卜亚娟。申请执行人吕慧贞与被执行人魏伯良、卜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慧贞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伯良、卜亚娟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伯良、卜亚娟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吕慧贞与被执行人卜亚娟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吕慧贞同意分期付款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4万元及逾期利息尚未履行。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