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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光庆与杨付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庆,杨付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606号原告郭光庆。被告杨付刚。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庆诉被告杨付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故原告郭光庆申请对被告杨付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即89元,由原告郭光庆自行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