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0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313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庆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何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3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