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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林某甲、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林某甲,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35号原告申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某乙。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林某甲、吴某某、王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