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48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