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辖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辽宁北部矿业有限公司,富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郭峰,李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委托代理人:王丹,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原审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砂。原审被告:辽宁北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原审被告;富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原审被告: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淑英。原审被告:郭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李嘉,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7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受理,被上诉人认为合同签订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存较大争议,属约定不明,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中心XX楼XX层,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本案标的并未超出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