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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郭新民与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民,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1237号申请人郭新民,男,现住尉犁县被执行人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东民,职务:董事长。住址:库尔勒市新城区石化大道北侧。申请执行人郭新民申请执行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42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原告郭新民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42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20000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中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