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频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频,黄琳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苏1204民督5号申请人:郑频。被申请人:黄琳淋。申请人郑频于2016年8月22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郑频称,被申请人黄琳淋因其开办的公司需扩大业务规模,于2013年1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现将借条提交给法院予以证明。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还款。要求被申请人黄琳淋给付申请人郑频借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琳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郑频借款30万元。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黄琳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海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