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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频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频,黄琳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苏1204民督5号申请人:郑频。被申请人:黄琳淋。申请人郑频于2016年8月22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郑频称,被申请人黄琳淋因其开办的公司需扩大业务规模,于2013年1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现将借条提交给法院予以证明。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还款。要求被申请人黄琳淋给付申请人郑频借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琳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郑频借款30万元。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黄琳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海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