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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史京良与杨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京良,杨进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878号原告史京良。被告杨进明。原告史京良与被告杨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京良、被告杨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京良诉称,2016年4月3日11时,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沿平度市同和办事处王家疃村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向东右转弯时,与骑自行车顺行的原告相刮,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医疗费5368.05元。该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5368.05元,护理费703.38元,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491.4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杨进明答辩称,我没有钱,事故发生属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11时,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沿平度市同和办事处王家疃村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向东右转弯时,与骑自行车顺行的原告相刮,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理6天,花医疗费5368.05元。该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被告杨进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无牌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票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5368.05元,护理费703.2元(6天×1人×117.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20元(6天×20元),共计6191.25元。原告的以上费用,被未超出交强险各项限额,被告应给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进明赔偿原告史京良经济损失6191.2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史京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京良负担2元,由被告杨进明负担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官晓云审 判 员  卢爱林人民陪审员  陈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书记员金锋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账号:9020102503142050000878。打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审判长姓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