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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临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0392-0。法定代表人李远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骏,女,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3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