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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程玉花与徐建平、付平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花,徐建平,付平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733号原告:程玉花,居民。被告:徐建平,居民。被告:付平云,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花与被告徐建平、付平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花以与二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玉花负担。审判员 田 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