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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通达轿车租赁服务部与张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通达轿车租赁服务部,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936号原告乐陵市通达轿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张海彬。委托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乐陵市通达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张勇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通达轿车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杨丽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唐俊清审 判 员  尚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