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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衍春与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春,何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417号原告李衍春,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衍春与被告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峰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衍春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被告何建的委托代理人姜广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衍春诉称,被告何建常在原告李衍春处使用原告期货账户中的钱进行期货交易,经过几笔交易后,被告何建共亏损3.2万元,被告何建向原告李衍春出具了欠条。2015年7月27日,被告何建将欠条改为借条。后经原告何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因此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将被告何建诉至平阴县法院,2015年11月6日(2015)平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衍春借款3.2万元。”被告何建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平阴县公安局平公(平阴)立在(2015)00068号立案决定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何建涉嫌被诈骗已刑事立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及是否存在欠款的事实无法予以确认为由,于2016年4月7日以(2016)鲁01民终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李衍春的起诉”。2016年5月31日平阴县公安局作出平公(平阴)撤案字(2016)000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因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依据本决定书,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被告何建欠款的事实是存在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何建偿还原告李衍春借款3.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建辩称,原告李衍春所诉与事实不符,2015年5月28日,经丁亮亮介绍,被告来到原告位于盛世兰亭外的一个门头房,原告大肆鼓吹炒期货如何赚钱,让被告进行试操作几下,告知原告赚了4800元但无法提现,后来两天,原告就说被告一直在赔钱,并让原告打了32000元的欠条。2015年7月27日,原告逼迫被告将欠条改为借条,2015年8月17日,原告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被告感觉被原告等人设局骗了,原告所谓炒期货赔钱的事根本不存在,2015年10月12日,被告到山东证监会报案,被告之济南有不少类似情况,建议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随即报案,平阴县公安局以原告李衍春涉嫌诈骗立案。一审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告用其账户炒过期货,及其期货账户相关交易记录,被告何建对一审不服上诉后,济南中院(2016)鲁01民终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衍春的起诉。现原告又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基础事实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436号案件是相同的,本案争议的实质与该案也是一致的,故原告李衍春如果对(2016)鲁01民终43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寻求救济,而不能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李衍春在两案所涉及的事实及争议实质均一致的情况下另行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衍春的起诉。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李衍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