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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窦洪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31行审25号申请人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狄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尤某某。被申请人窦某某。申请人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泗社费征字【2015��33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窦某某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926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泗社费征字【2015】33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泗社费征字【2015】33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689元由被申请人窦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翠华审判员  曹 阳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