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窦洪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31行审25号申请人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狄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尤某某。被申请人窦某某。申请人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泗社费征字【2015��33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窦某某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926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泗社费征字【2015】33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泗社费征字【2015】33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689元由被申请人窦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翠华审判员 曹 阳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