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贺千平、仇艳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千平,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贺千平,男,42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被执行人仇艳,女,36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千平、仇艳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千平、仇艳今未履行(2016)湘0681行审7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586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用780元。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千平、仇艳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进行了查证、冻结、划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8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