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99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663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