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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99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663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