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聂丰花诉苏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丰花,苏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606号申请执行人聂丰花。被执行人苏小敏。聂丰花诉苏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0105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小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聂丰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小敏收入13320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