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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华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诉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恒仕、被告苏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唐恒仕,苏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298号原告:山西华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安益北街19楼6单元商铺。法定代表人:曹宗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云西村同左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唐恒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唐恒仕,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告:苏玉祥,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左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恒仕、被告苏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恒仕、被告苏玉祥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公司股东刘德全名下的坐落于大同市城区安益北街X楼X单元面积为157.44平方米的商铺及位于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馨花都X号楼X层X单元X号面积为125.37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恒仕、被告苏玉祥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XX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