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树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树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75号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9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垒,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群,女,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