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文超诉彭小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超,彭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郑文超,男。被执行人彭小华,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赔偿金等共计82338.89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490元(以欠款82338.8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9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149元,总计8427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小华的银行存款84277.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