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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7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袁波诉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波,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7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波,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袁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申科公司未足额支付袁波2015年9月工资,无故扣款人民币1,738元,故申科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申科公��未按照承诺每月增加工资200元,故存在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6,400元。申科公司辩称,不同意袁波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袁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2015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申科公司支付袁波经济补偿金32,000元;3、申科公司支付袁波劳动报酬6,400元。一审庭审中,袁波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波于2008年3月进入申科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袁波月工资2,190元,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1,770元+效益工资800元+工龄工资70元+房屋津贴120元+加班费+奖金。2015年11月2日,袁波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诉讼请求事项相同的仲裁请求。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5359号裁决���作出裁决:袁波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袁波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袁波主张因申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申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申科公司确有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及袁波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袁波虽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项事实,故一审法院难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袁波要求申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袁波主张的未支付的劳动报酬,袁波明确该项请求系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每月的工资差额200元,系因2013年2月起工资应上浮200元实际未上浮造成。但袁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资上涨的依据,故对于袁波主张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袁波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袁波主张其于2015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申科公司未予认可,在此情况下,袁波作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然而袁波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袁波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在此基础上,袁波要求申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资的金额,双方需要协商一致。袁波主张自2013年2月起每月工资上浮200元,在申科公司否认的情况下,袁波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亦难以采纳。综上,袁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袁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