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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6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虞雁飞与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旭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雁飞,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旭洪,金华市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6906号原告:虞雁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蓓,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85号。法定代表人:樊旭洪,董事长。被告:樊旭洪。被告:金华市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汽车城九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汪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雁飞诉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旭洪、金华市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依法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虞雁飞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