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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永林、周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永林,周明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836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注册号610000100414477。法定代表人陈建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苏永林,男。被告周明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永林、周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剩余8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