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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6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谭远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远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6民初209号原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团结路西友谊街北三区*楼。法定代表人:冯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远英,女,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吉住吉木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明科,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远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育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