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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熊任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熊任桂,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沈漫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任桂,女,1968年2月6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周。原审被告:沈漫雪,女,1969年9月8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13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为南昌市南京西路552号恒茂城市花园物华楼A座201室。南昌市南京西路552号恒茂城市花园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