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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金龙与被执行人张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龙,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石金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石金龙与被执行人张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金龙于2016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石金龙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95元、执行费362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建欠申请执行人石金龙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95元、执行费362元(已交纳),被执行人当庭支付案件10795元,余款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