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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开洪与汪治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洪,汪治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337号原告:杨开洪,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汪治普,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杨开洪诉被告汪治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开洪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洪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开洪负担。审 判 长  毛方义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喻明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