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平与被告张文刚、被告宁县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宁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宁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男,生于198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宁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张海涛,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宝平与被告张文刚、被告宁县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宁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宝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字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宁县营��服务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37246.0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判决书中第一、二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字3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