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4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远祥、蒋丽丽与赵磊、汤明湘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远祥,蒋丽丽,赵磊,汤明湘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627号原告:甘远祥,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蒋丽丽,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师群,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汤明湘,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力,杭州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甘远祥、蒋丽丽诉被告赵磊、汤明湘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磊、汤明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甘远祥、蒋丽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远祥、蒋丽丽撤回对被告赵磊、汤明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原告甘远祥、蒋丽丽减半负担。审 判 员 周培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孟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