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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志伟与被执行人周顺平、唐亚秀、唐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伟,周顺平,唐亚秀,唐泽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胡志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周顺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唐亚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泽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伟与被执行人周顺平、唐亚秀、唐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产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在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