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志伟与被执行人周顺平、唐亚秀、唐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伟,周顺平,唐亚秀,唐泽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胡志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周顺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唐亚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泽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伟与被执行人周顺平、唐亚秀、唐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产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在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