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230孙强力诉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力,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民初1230号原告孙强力,男,汉族。被告吕鑫(又名吕欣),女,汉族。原告孙强力诉被告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强力委托代理人何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份,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截止2015年7月,被告陆续偿还了本金16000元及利息,剩余19000元至今支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被告未到庭,但随后到庭,经本院书面询问,认可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认可已经偿还借款16000元,现还剩余19000元未予偿还。另,被告自认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吕鑫”和借条上的借款人“吕欣”系同一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因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014年10月30日还款5000元,2014年12月还款3000元,2015年还款3000元,合计1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当庭对主张的利息予以放弃,本庭当庭予以确认。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鑫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强力借款人民币19000元整。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140元(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