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78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4788号申请执行人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严伟立。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叶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顾威审判员张红兵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晓东(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