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斯日古楞诉被告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日古楞,春花,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081号原告斯日古楞,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黄花山镇。被告春花,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黄花山镇。被告文江,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右翼中旗。本院受理原告斯日古楞与被告春花、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斯日古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日古楞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斯日古楞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