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潘立转与姚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转,姚国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号原告潘立转。被告姚国清。原告潘立转诉被告姚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需要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立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潘立转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丹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