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德与张小超、张小毛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张小超,张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被执行人张小超。被执行人张小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张德申请张小超、张小毛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47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小超张小毛应支付申请人张德案款23037.49元,承担执行费245.5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小超张小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9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李春宁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