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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盛春与被告刘桂城、刘积辉、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余鑫、余根强、刘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春,刘桂城,刘积辉,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余鑫,余根强,刘流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260号申请人:陈盛春,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顶,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刘桂城,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申请人:刘积辉,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申请人: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随县万和县青苔村。法定代表人刘桂城。被申请人:余鑫,男,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余根强,男,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刘流水,男,住福建省古田县。陈盛春与刘桂城、刘积辉、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余鑫、余根强、刘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盛春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根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陈盛春以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陈盛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根强与林某某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房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盛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锦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