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053号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495026。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中,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洪,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