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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姜向阳与张宇、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向阳,张宇,杨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1668号原告姜向阳。被告张宇。被告杨志平。原告姜向阳诉被告杨志平、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姜向阳、被告杨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向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9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8日,被告张宇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3900元,约定4月8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4月11日偿还3000元,剩余10900元经多次催要,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宇未作答辩。被告杨志平辩称:张宇借钱我都是不知道的,因为这是微信转账,而且从微信内容看他们关系不一般,我是之后才知道的,也没有经过我同意,我不该归还该笔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被告张宇向原告借款13900元,后于2015年4月11日还款3000���,余款未能归还,引起诉讼。另查明:张宇与杨志平于2007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4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人张某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张宇归还借款10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志平与被告张宇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宇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杨志平对被告张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宇、杨志平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向阳借款本金1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张宇、杨志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6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杨一帆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