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84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6月21日2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怡景苑6号楼1单元其住所的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俗称麻果)1包贩卖给陈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3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杨园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2、证人陈某(购毒人员)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塑料袋装麻果4颗、毒资人民币200元;4、物证及现场照片:上述毒品、毒资及抓捕现场;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6)第JD1501号毒品检验鉴定书;6、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间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成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