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蔺占东与三门峡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峡市中医院,蔺占东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占东,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爱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蔺占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0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森,被上诉人蔺占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三门峡市中医院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来源: